“艾扬格”商标进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艾扬格大师留给世人的瑰宝和传播艾扬格瑜伽,“艾扬格”商标及相关字号标志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进行了合法商标注册及工商登记。
过去几年,以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为主,及其相关联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目的是为了使我方商标被恶意宣告无效。
印度艾扬格大师家族及CIYA一直以来共同努力,积极维护商标权益。捍卫Guruji(BKS Iyengar)之名是每一位艾扬格瑜伽习练者的使命,也是CIYA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一、商标工作各阶段简述
1、CIYA成立独立公司之前——2017年7月21日之前
2011年,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扬格瑜伽学院)及其相关公司(以下简称“龙象”)经拉玛玛妮艾扬格纪念瑜伽学院(以下简称“RIMYI”)授权在中国成立学院及CIYA,并注册及使用“Iyengar”商标(详见附件1)。
自2016年开始,吕萨及其关联公司开始注册与艾扬格瑜伽相关的商标以及申请无效宣告我方商标。因此,龙象开展了解决、处理商标纠纷的工作。
附件1
2、CIYA成立独立公司之后——2017年7月21日之后
CIYA成立公司艾扬格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作为代表RIMYI的独立的艾扬格瑜伽管理机构,经RIMYI授权使用商标(详见附件2)。自此,开始与龙象协商转让及管理商标等相关工作,并且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到“艾扬格”商标纠纷的工作中。 商标纠纷的工作由CIYA总秘书全权负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龙象全力配合。
附件2
3、商标应诉小组成立之后——2019年1月19日
三个文字商标一审败诉之后,CIYA特重新聘请律师并成立商标应诉小组重点应对。商标应诉小组成员为杜满清律师、黄敏、陈思、何卫、李韵玲、沈詠珮、石况、张海燕、任倩楠。除商标应诉小组外,谷伟律师、李文洁、道德及认证委员会成员等也在全力跟进商标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CIYA办公室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得知,商标已转让至温州沃利游艇销售有限公司,因此去信向陈思先生了解情况后得知:
起初,“艾扬格-IYENGAR”商标是由个人注册,因购买此商标价格颇高,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思先生达成共识协议,由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商标,而龙象向注册人支付一定费用并拥有该商标三年使用权,直至使用限期已到,须转让回注册人所在公司,鉴于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不复存在,被要求转让回注册人另一间公司——温州沃利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4、商标应诉小组解散后——2019年7月15日
陈思、李韵玲退出商标应诉小组群聊,小组解散,商标工作由道德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办公室执行,杜律师继续为三个文字商标进行应诉,龙象全力配合。
二、文字诉争商标
1、我方持有(三个文字商标)
①第5597778号『艾杨格IYENGAR』商标注册及转让
2006 年 9 月 11 日,董昌辉提出注册申请。
2009 年 11 月 14 日,注册成功,注册于第 41 类服务类目上。
2012 年 9 月 27 日,转让至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3 日,转让至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温州沃利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②第13757227号『艾扬格』商标注册及转让
2013 年 12 月 18,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2016 年 7 月 14 日,注册成功,注册于第 41 类服务类目。
2016 年 9 月 14 日,转让至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温州沃利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③第13757215号『IYENGAR』商标注册及转让
2013 年 12 月 18,浙江骑士佳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2016 年 7 月 14 日,注册成功,注册于第 41 类服务类目上。
2016 年 9 月 14 日,转让至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温州沃利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三个文字商标纠纷情况:
1、2017年7月,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事宜。
2、2018年3月30日,商标局决定驳回撤销申请。
3、2018年5月15日,商标局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递交申请。
4、2018 年7月23日,商评委以我方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为由无效我方商标,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5、2018年8月30日,我方提出行政诉讼。
6、2018 年 11 月 20 日,一审诉讼公开开庭。
7、2018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驳回我方诉讼请求。
8、2019年5月6日,我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诉讼。
9、2019年7月22日,二审诉讼公开开庭。
10、2019 年 8 月 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商标失效。
11、2020年2月28日,我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对诉争商标给予继续维持有效状态。
12、2020年5月6日,我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出具再审受理通知书。
费用明细:
序号 |
支付日期 |
项目 |
金额 |
1 |
2018年11月27日 |
资料递送往返的士费用 |
¥117.00 |
2 |
2019年1月21日 |
『艾扬格』三个文字商标二审律师服务费 2019年7月22日开庭 |
¥50,000.00 |
3 |
2019年1月23日 |
诉讼案交通费用 |
¥108.00 |
4 |
2019年3月18日 |
『艾扬格』三个文字商标一审律师服务费 2018年11月20日开庭 |
¥60,000.00 |
5 |
2019年3月18日 |
律师会面交通费 |
¥59.93.00 |
6 |
2019年5月21日 |
二审上诉书证据购买费用 |
¥147.90 |
7 |
2019年6月4日 |
3月13日律师与Gloria商标会议同声传译费用 |
¥900.00 |
8 |
2019年7月24日 |
二审诉讼律师出庭机票住宿费用 |
¥5,038.00 |
9 |
2019年7月24日 |
二审诉讼法人代表出庭机票住宿费用 |
¥5,743.00 |
10 |
2019年8月27日 |
RIMYI授权书公证费用 |
¥2,151.00 |
11 |
2019年8月27日 |
证据文件文印费 |
¥629.70 |
12 |
2019年8月27日 |
差旅地勤交通费用 |
¥214.00 |
13 |
2019年9月3日 |
授权书快递费用 |
¥35.00 |
14 |
2020年1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律师服务费 |
¥50,000.00 |
15 |
2020年3月4日 |
RIMIYI授权书中文翻译公证费 |
¥800.00 |
16 |
2020年3月4日 |
新牛津字典购买费用(新证据之一) |
¥300.40 |
|
|
合计 |
176,243.93 |
2、吕萨持有
①第19105079号『艾扬格瑜伽IYENGAR YOGA』商标注册及转让
2016年2月16日,艾扬格瑜伽学院(湖南)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2016年12月20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依法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异议不成立。
2018年1月27日,转让至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与艾扬格瑜伽学院(湖南)有限公司共有该商标。
2018年9月7日,商标注册成功,注册于第 35类服务类目上。
②第19104897号『艾扬格瑜伽学院IYENGAR YOGA INSTITUTE』商标注册及转让
2016年2月16日,商标由艾扬格瑜伽学院(湖南)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2016年12月20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依法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异议不成立。
2018年1月27日,转让至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与艾扬格瑜伽学院(湖南)有限公司共有该商标。
2018年9月14日,商标注册成功,注册于第 35类服务类目上。
①②商标纠纷情况:
1、2018年12月3日,广州艾扬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9105079号、第19104897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2019年11月15日,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图形诉争商标
1、我方持有
纠纷情况:
(1)2018年8月30日,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吕萨)对我方商标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2018年11月12日,我方收到《提供证据通知书》。
(3)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吕萨)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商标局决定商标不予撤销。
2、吕萨持有
纠纷情况:
(1)2017年,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无效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吕萨) 19657791 商标。
(2)2018年9月10日,商标局受理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服异议商标被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
(3)2019年5月,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第41类图形商标成功提出异议,进行领件复审答辩。
(4)2019年8月16号,商评委做出了对第19657791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裁定发文。
费用明细:
序号 |
支付日期 |
项目 |
金额 |
1 |
2019年6月4日 |
领件答辩服务费用 |
¥500.00 |
2 |
2019年6月18日 |
二辩服务费用 |
¥2,000.00 |
|
|
合计 |
2,500.00 |
3、吕萨持有
纠纷情况:
(1)2017年4月24 日,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吕萨)的第18885318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2)2018年2月5日,商评委裁定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2018年5月8日,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吕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商评委对裁定商标予以无效的宣告。
(4)2019年2月25日,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
(5)2019年4月18日开庭。
(6)经谷律师告知,判决还在排队处理当中。
费用明细:
序号 |
支付日期 |
项目 |
金额 |
1 |
2019年1月30日 |
撤销应诉代理费用 |
¥3,000.00 |
|
|
合计 |
3,000.00 |
四、新商标“拉玛玛妮”及“BKSI YOGA”申请注册
『拉玛玛妮』
1、2019年4月25日,道德委员会启动新商标计划,以应对未来商标败诉的情况。
2、2019年5月20日,我方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第41类别商标注册。
3、2019年5月22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4、2019年11月29日,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5、2019年12月19日,我方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6、2020年3月11日,商标评委予以受理复审。
7、2020年6月24日,商评委仍然基于“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拉玛玛妮,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因此商评委决定将“拉玛玛妮”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BKSI YOGA』
1、2019年9月17日,我方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第41类别商标注册。
2、2019年9月24日,商标局予以商标申请受理。
3、2020年4月27日,商标注册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
费用明细:
序号 |
支付日期 |
项目 |
金额 |
1 |
2019年5月21日 |
『拉玛玛妮』注册费 |
¥1,500.00 |
2 |
2019年9月26日 |
『BKSI YOGA』注册费 |
¥1,500.00 |
3 |
2019年12月17日 |
『拉玛玛妮』复审服务费及手续费 |
¥3,750.00 |
|
|
合计 |
6,750.00 |